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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差异”的概念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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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伊斯兰堡:在同意将一名法官从信德省高等法院(SHC)调往伊斯兰堡高等法院(IHC)的同时,当时的SHC首席大法官提出了基于地理区别将法官调往首都高等法院的问题。联邦政府和三个高等法院的登记官已经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关于从不同高等法院转移三名法官到IHC的记录,最高法院的五名宪法法官将恢复审理针对这一转移的一系列请愿书。记录揭示了一些有趣的事实。法务部于上月28日...

伊斯兰堡:

在同意将一名法官从信德省高等法院(SHC)调往伊斯兰堡高等法院(IHC)的同时,当时的SHC首席大法官提出了基于地理区别将法官调往首都高等法院的问题。

联邦政府和三个高等法院的登记官已经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关于从不同高等法院转移三名法官到IHC的记录,最高法院的五名宪法法官将恢复审理针对这一转移的一系列请愿书。

记录揭示了一些有趣的事实。法务部于上月28日启动了法官的移送程序,并向国务总理提交了摘要。摘要称,目前没有信德省农村地区的法官在IHC任职,而旁遮普省只有一名法官。

“因此,根据《1973年商业规则》附表v - b和《巴基斯坦宪法》第48条,巴基斯坦总理可建议总统授权法律和司法部根据《宪法》第200条第(1)款启动程序,寻求拉合尔高等法院(LHC)法官Sardar Muhammad Sarfraz Dogar、高等法院法官Khadim Hussain Soomro和俾路支省高等法院(大法官Muhammad Asif)对IHC的同意。”

摘要批准后,程序由法律部启动。

在回应铁道部的信时,SHC书记Suhail Muhammad Laghari表示,SHC CJ Muhammad Shafi Siddiqui已向他转达了对转移的同意。

“随信附上的摘要提到了一种地理上的区别,而宪法关于将一名法官从一所高等法院调往另一所高等法院的规定中可能没有提到这种区别。

“因此,在此传达的同意是根据宪法第200条以及博学的法官传达的同意,而不考虑任何地理差异,”SHC发给该部的信中说。

 

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叶海亚·阿夫里迪在表示同意时指出,提议将三名法官从不同联邦单位的高等法院转到联邦法院,这完全符合《宪法》所载的联邦制精神。

“这也符合2010年IHC法案第3条的规定。该提案背后的深思熟虑表明,我们决心为我国的语言多样性提供公平的份额,并在联邦共同首都高等法院(即IHC)为所有联邦单位提供公平的代表机会。”

但是,法院对调任法官的资历有不同的看法。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不接受他的观点。

与此同时,拉合尔高等法院律师协会(LHCBA)通过Waqar Rana律师提交了反对转移三名法官的额外理由。

请愿书认为,在将一名法官从一所高等法院调往另一所高等法院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具有首要地位,而且根据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也有义务为此目的提出一份摘要。

他说:“政府的行政部门无法自行启动这样的移交程序。在本案中,该摘要据称是行政长官出于恶意和无关的理由而提出的。因此,随后的转让通知无效。

“根据最高法院的法律,在就法官从一所高等法院调往另一所高等法院的问题与行政长官协商之前,首席大法官有义务与最高法院的资深法官协商。”

它补充说:“只有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大多数高级法官达成共识后,才能进行被告法官的转移。”

 

 

 

在同意将一名法官从信德省高等法院(SHC)调往伊斯兰堡高等法院(IHC)的同时,当时的SHC首席大法官提出了基于地理区别将法官调往首都高等法院的问题。

联邦政府和三个高等法院的登记官已经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关于从不同高等法院转移三名法官到IHC的记录,最高法院的五名宪法法官将恢复审理针对这一转移的一系列请愿书。

记录揭示了一些有趣的事实。法务部于上月28日启动了法官的移送程序,并向国务总理提交了摘要。摘要称,目前没有信德省农村地区的法官在IHC任职,而旁遮普省只有一名法官。

“因此,根据《1973年商业规则》附表v - b和《巴基斯坦宪法》第48条,巴基斯坦总理可建议总统授权法律和司法部根据《宪法》第200条第(1)款启动程序,寻求拉合尔高等法院(LHC)法官Sardar Muhammad Sarfraz Dogar、高等法院法官Khadim Hussain Soomro和俾路支省高等法院(大法官Muhammad Asif)对IHC的同意。”

摘要批准后,程序由法律部启动。

在回应铁道部的信时,SHC书记Suhail Muhammad Laghari表示,SHC CJ Muhammad Shafi Siddiqui已向他转达了对转移的同意。

“随信附上的摘要提到了一种地理上的区别,而宪法关于将一名法官从一所高等法院调往另一所高等法院的规定中可能没有提到这种区别。

“因此,在此传达的同意是根据宪法第200条以及博学的法官传达的同意,而不考虑任何地理差异,”SHC发给该部的信中说。

 

巴基斯坦首席大法官叶海亚·阿夫里迪在表示同意时指出,提议将三名法官从不同联邦单位的高等法院转到联邦法院,这完全符合《宪法》所载的联邦制精神。

“这也符合2010年IHC法案第3条的规定。该提案背后的深思熟虑表明,我们决心为我国的语言多样性提供公平的份额,并在联邦共同首都高等法院(即IHC)为所有联邦单位提供公平的代表机会。”

但是,法院对调任法官的资历有不同的看法。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不接受他的观点。

与此同时,拉合尔高等法院律师协会(LHCBA)通过Waqar Rana律师提交了反对转移三名法官的额外理由。

请愿书认为,在将一名法官从一所高等法院调往另一所高等法院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具有首要地位,而且根据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也有义务为此目的提出一份摘要。

他说:“政府的行政部门无法自行启动这样的移交程序。在本案中,该摘要据称是行政长官出于恶意和无关的理由而提出的。因此,随后的转让通知无效。

“根据最高法院的法律,在就法官从一所高等法院调往另一所高等法院的问题与行政长官协商之前,首席大法官有义务与最高法院的资深法官协商。”

它补充说:“只有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大多数高级法官达成共识后,才能进行被告法官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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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发布于2025年04月22日15:04,已经过了12天没有更新,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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